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杜** | 霍林罚决字〔2023〕第E046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停止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壹仟伍佰(1500)元人民币。 |
0.150000 | 2024/1/1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金** | 霍林罚决字〔2023〕第D015号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三有”和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野生动物黄麂死体1只(10斤)、猪獾死体1只(5斤)。 3、并处野生动物价值(黄麂3000元+猪獾800元)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7600元)。 |
0.760000 | 2024/1/2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杜** | 霍林罚决字〔2023〕第E047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停止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壹仟伍佰(1000)元人民币。 |
0.100000 | 2024/2/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张**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01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 |
0.1 | 2024/2/2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钟* | 霍林罚决 字〔2023〕 第D014号 |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钟*于2024年12月底前将霍山县磨子潭镇龙井冲村小龙井组旅游通道往太阳乡方向公路左侧隧道口处建工棚占用的林地(678㎡)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钟*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6)元/㎡×606㎡+(12+6)元/㎡×72㎡=19476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9476元。 |
1.947600 | 2024/2/22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霍林罚决字 〔2024〕 第C001号 |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4年8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衡山镇满路桥村杨大湾组处扩建晒场和修路占用的林地(85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20+8)元/㎡×852㎡×0.5=11928元。 |
1.192800 | 2024/3/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霍林罚决字〔2024〕第B001-1号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 | 1、没收舒**、李**猎捕的野生动物珠颈斑鸠(死体)25只和猎捕工具(弹弓)1把;
2、对舒**、李**共同处猎获物价值(300元/只×25只=7500元)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李**承担罚款15000元。 |
1.500000 | 2024/3/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俞** | 霍林罚决字〔2024〕第G001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你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对你处贰仟元罚款。 |
0.200000 | 2024/3/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舒** | 霍林罚决字〔2024〕第B001号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 | 1、没收舒**、李**猎捕的野生动物珠颈斑鸠(死体)25只和猎捕工具(弹弓)1把;
2、对舒//、李**共同处猎获物价值(300元/只×25只=7500元)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舒**承担罚款15000元。 |
1.500000 | 2024/3/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胡** | 霍林罚决字〔2024〕第B002号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 |
0.100000 | 2024/3/15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霍林罚决字〔2024〕第E002号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李**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12株)四倍的树木,共计48株;
2、对李**处盗伐林木价值[0.597m³×600元/m³+1.004m³×520元/m³=880元]6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5280)元。 |
0.528000 | 2024/3/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王** | 霍林罚决字〔2023〕第E045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责令王*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4株二倍的树木,共计68株;
2、对王*处滥伐林木价值(1.5747m³×500元/m³+0.1215m³×520元/m³+1.4557m³×600元/m³=1723元)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玖(5169)元。 |
0.516900 | 2024/3/25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霍山县****开发有限公司 | 霍林罚决字〔2024〕第E00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霍山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霍山县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组处修建停车场、便道、泵房占用的林地(1710㎡)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霍山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20)元/㎡×(909+323+352)㎡+(12+30)元/㎡×126㎡=55980]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伍仟玖佰捌拾元(55980元)。 |
5.598000 | 2024/3/25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尹** | 霍林罚决字〔2024〕第E001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尹*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2株二倍的树木,共计64株;
2、对尹*处滥伐林木价值[2.9552m³×520元/m³+1.961m³×600元/m³=2713元]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伍拾贰(10852)元。 |
1.085200 | 2024/3/2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