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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林业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规划)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24 16:01 信息来源:霍山县林业局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5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1.启动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量化分配各项林地管理指标。
2.审查责任: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既要体现林业发展需要,又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制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地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审核签发责任:公布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5.指导实施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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