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对使用林地单位和和人的检查 | 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检查;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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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 林木采伐及更新检查。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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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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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 1.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4.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检查。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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