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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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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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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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是否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完成更新造林。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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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及进出口等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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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用地土地属性;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授权情况;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规范填写情况;6.林草种子质量;7.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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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