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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林地上能否栽植蓝莓、桃等水果类经济林?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9-18 15:33 信息来源:霍山县林业局  字体:[  ]

一、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规划应当将林地确定为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并按用途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和苗圃地。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栽种蓝莓、桃等水果类经济作物按照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分类标准为园地。为减少林地流失,此类经济作物不宜在林地上发展,应在园地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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