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霍山***劳务服务部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19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黑石渡镇清潭沟村河沿组佛子岭隧道口处修建公路-隧道维护管理用房过程中所违法占用的林地(38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00000 | 2024/10/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0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黑石渡镇清潭沟村卧龙滩组处修建民宿过程中所违法占用的林地(47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9912元。 |
0.991200 | 2024/10/14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霍山****工程有限公司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落儿岭镇古桥畈村五桂峡组处承建龙头岩附属工作用房及公厕工程中所违法占用的林地(88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04株)一倍的树木,计204株;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捌拾贰元整。 |
4.768200 | 2024/10/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蒋** | 霍林罚决字〔2024〕第C010号 | 进行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衡山镇城东社区白路岭组处采土毁坏的林地(60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40株)一倍的树木,计40株;
2、处罚款9616元。 |
0.961600 | 2024/1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张* | 霍林罚决字〔2024〕第C009号 | 进行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衡山镇城东社区南冲组处采土毁坏的林地(977㎡)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65株)一倍的树木,计65株;
2、处罚款8793元。 |
0.879300 | 2024/1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安徽****有限公司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2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落儿岭镇实施环幕影院、VR体验馆、慢漂区淋浴房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中所违法占用的林地(3519㎡)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51株)一倍的树木,计151株;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47798元。 |
14.779800 | 2024/11/1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霍山****务服务部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黑石渡镇朱家畈村和清潭沟村实施黑石渡镇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所违法占用的林地(388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48株)一倍的树木,计48株;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1800元。 |
18.180000 | 2024/11/1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黎*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17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诸佛庵镇小堰口村张家院组处进行县道X225小堰口段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所违法占用的林地(75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62株)一倍的树木,计262株;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1216元。 |
8.121600 | 2024/11/1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刘* | 霍林罚决字〔2024〕第B01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但家庙镇大河厂村小河桥组处进行滨河小区熊家河排污口整治项目施工所违法占用的林地(336㎡)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罚款,计人民币2352元。 |
0.235200 | 2024/11/1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汪** | 霍林罚决字〔2024〕第C01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衡山镇城东社区和上元街社区两处平整场地、铺设污水管道所违法占用的林地(1556㎡)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0848元。 |
5.084800 | 2024/11/1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潘** | 霍林罚决字〔2024〕第B01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下符桥镇桃园村胜利组五庙路处施工新建厂房所违法占用的林地(669㎡)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366元。 |
0.936600 | 2024/11/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肖** | 霍林罚决字〔2024〕第E022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于2025年3月底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5株)一倍的树木,计25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55元。 |
0.085500 | 2024/12/2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张** | 霍林罚决字〔2024〕第E02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3月底前将在霍山县太阳乡双河村尹家湾组卷板厂对面处修建停车场所违法占用的林地(184㎡)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96元。 |
0.349600 | 2024/12/2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何** | 霍林罚决字〔2024〕第E024号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 | 1、责令纠正,并于2025年3月31前将未按规定调运的松、杂原木(大柴)销毁;
2、处500元罚款。 |
0.050000 | 2024/12/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余**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4号 | 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没收猎捕工具捕兽夹2套;
2、并处1000元罚款。 |
0.100000 | 2024/12/1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肖**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落儿岭镇太子庙村处拓宽修建毛竹运输道路所违法占用的林地(319.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2000元罚款。 |
0.200000 | 2024/12/1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霍山县****验中心 | 霍林罚决字〔2024〕第C012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与儿街镇凡冲村冯家榜组处建设露天大舞台所违法占用并硬化的林地(724㎡)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将未硬化部分的林地(1012㎡)恢复植被;
2、处15204元罚款。 |
1.520400 | 2024/12/1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