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金** | 霍林罚决字〔2024〕第D00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底前将在霍山县磨子潭镇胡家河村处维修老路过程中所违法占用的林地(84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491株)一倍的树木,计491株; 2、处37004元罚款。 |
3.700400 | 2025/1/10 | 霍山县林业局 | ||
尉* | 霍林罚决字〔2024〕第G026号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没收猎捕工具(捕兽夹、传感报警器和不锈钢材质绳索)10套; 2、并处1500元罚款。 |
0.150000 | 2025/1/16 | 霍山县林业局 | ||
*****程机械租赁公司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18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6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诸佛庵镇俊卿社区、小干涧村、大干涧村、西石门村处施工所违法占用的林地(85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376元。 |
1.637600 | 2025/2/10 | 霍山县林业局 | ||
安徽****有限公司 | 霍林罚决字〔2024〕第F026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责令于2025年6月底前,将在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干涧村两处平整场地堆放砂石料所违法占用的林地(4930㎡)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8888元。 |
7.888800 | 2025/2/10 | 霍山县林业局 | ||
张* | 霍林罚决字〔2025〕第D001号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没收猎获物野猪肉4块(4.4斤)和猎捕工具捕猎夹5个; 2、并处1000元罚款。 |
0.1 | 2025/3/18 | 霍山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