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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1-20 10:08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二级机构及机关各股室。

第四条 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简介;

(二)政策法规;

(三)行政职权目录、审批流程

(四)规划及计划;

(五)民生工程

(六)行业管理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七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依法可以不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政府

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三条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股室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审核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交由局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十八条 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府信息办或县委保密办确定;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霍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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