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2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5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6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8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10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11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12 |
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13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14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15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16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17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18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20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21 |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22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23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24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25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26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27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28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31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32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33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34 |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35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36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37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38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39 |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40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4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42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43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44 |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
45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46 |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47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48 |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49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51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52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53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54 |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5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56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57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58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59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60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61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62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63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64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65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66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67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68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70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
71 |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72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73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74 |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75 |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76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77 |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78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79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80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81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82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8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8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8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86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8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8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89 |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9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9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9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93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94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95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9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97 |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98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99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
1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
101 |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
10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
103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104 |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105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06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10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108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109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
11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111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11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11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1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115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
11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1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118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19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20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121 |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122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23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24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
125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126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1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128 |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
129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130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131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132 |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两类的处罚 |
133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34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135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136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137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138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139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40 |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141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142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
143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
144 |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45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146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147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148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149 |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
150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
151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152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
1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54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155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56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57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58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159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160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161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162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
163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164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165 |
对出版单位、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166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167 |
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宣传邪教、迷信等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168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169 |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170 |
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处罚 |
171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172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173 |
对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处罚 |
174 |
对体育健身场所未按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处罚 |
175 |
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五类情形的处罚 |
176 |
对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177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78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179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80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181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182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183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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