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文旅〔2021〕3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单位
现将《霍山县文艺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6月3日
霍山县文艺创作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霍山文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内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
(一)获奖者是拥有霍山县户籍或常住本区的自然人;
(二)获奖作品内容以霍山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发生在霍山的事件、霍山人物为主线索,有鲜明的霍山地域特色。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奖励作品分类
(一)文学(小说、散文、诗歌、散文诗、杂文);
(二)戏剧、电影(舞台剧、电影、微电影、影视剧、戏剧、小品);
(三)音乐、舞蹈、曲艺(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剪纸。
第四条 评奖范围
在国家和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优秀奖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文艺创作生产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份,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
第七条 符合申请文艺创作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霍山县文艺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报县文化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作品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材料按时统一报送到县文化馆。
(二)县文化馆根据申报作品的类别,组织评审组初审后,报县文旅局党组会终审。
(三)县文化馆将拟奖励的作品名单在县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四)县文旅局根据奖励项目数额,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或提请诉讼。
第十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金的,取消其该次评奖或奖励资格;对已获奖或已发放奖金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霍山县文艺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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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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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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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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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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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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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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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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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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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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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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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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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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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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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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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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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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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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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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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认定 结果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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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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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获奖活动名称:活动全称;
2.颁奖主办单位:有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只填前2个单位;
3.获奖情况:获奖等次;
4.获奖级别:国家、省、市;
5.表演单位、发表刊物、出版社:有相关内容者填写;
6.其他主要获奖情况:只填写低一级的获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