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文旅〔2021〕29号
各文艺社团:
现将《霍山县文艺社团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6月2日
霍山县文艺社团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动我县群众文艺活动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各类文艺社团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文化事业、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助力脱贫攻坚“志智双扶”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艺社团奖励扶持办法评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二)在我县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积极参与我县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2.在国内(由市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活动,企业冠名的非常设性活动除外)外重大文艺赛事获得较高奖项,为我县赢得荣誉;3.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演艺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在县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创作和演出的剧目或节目要具有鲜明的霍山特色,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在社会上发挥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第二条 奖励范围:在我县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成立的文艺社团,或未注册但具有一定规模(不少于15人)常年从事文艺活动、文艺演出的文艺社团(队)且在各镇、村(社区)登记备案,优先扶持已注册的文艺社团,优先扶持代表我县参与市级以上重大演出或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及参加由市、县、乡镇主办的各类推动文旅体融合发展的重大节庆文化活动、文艺展演活动的文艺社团。
第三条 设立霍山县文艺社团扶持评审委员会,由县文旅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霍山县文艺社团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荣誉性的评选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发掘地方特色文化,在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上推陈出新。
第五条 我局每年安排15万元作为霍山县文艺社团奖励资金,对优秀社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励,对优秀民间文艺带头人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六条 每年表彰奖励优秀社团12个,民间文艺带头人10名。提前制订好评审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评审。
1.优秀文艺社团主要奖励县内有一定规模的民间文艺社团,长期坚持开展广场、社区、镇(村)文化活动,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2.民间文艺带头人是指长期致力于群众文化活动并作出了一定贡献的组织者或领头人。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一)一类社团2名,各奖励10000元;二类社团4 名,各奖励8000元;三类社团 6 名,各奖励5000元;鼓励社团若干,各奖励3000元。(二)优秀带头人10名,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已获中、省、市奖励的优秀民间文艺社团,可授予特别荣誉奖,推荐时不受名额限制,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各文艺社团,在年初时将全年文化活动计划及新创作节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每年12月20日—30日为各文艺社团自行申报,优秀带头人由各社团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文艺社团,须书面申请,并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文化活动开展情况及所起作用的一整套资料,通过社团演出活动的次数、规模、质量、创新程度及社会反响,进行年终评审。
第十二条 评委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每个文艺社团每年最多获得一次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扶持或补贴。
第十四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社团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所有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团发展,主要用于参加和举办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相关支出,包括购买所需的文化设施设备、演出服装、演出道具、交通费等,不得作为奖金发放,不得作为餐饮费用支出,县文旅局对资助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取消社团被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并追缴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