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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绿色减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06-15 15:21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政办〔201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绿色减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2017615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5日印发

 

霍山县绿色减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霍办发〔201710号)要求,为规范绿色减贫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作用,推进绿色减贫,有效带动贫困户在绿色发展中实现脱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2017年县财政投入资金600万元(其中包含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省旅游发展资金60万元),设立绿色减贫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旅游+”多种复合业态为抓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贫困群众分享以旅游为龙头的绿色发展红利。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镇、村成立旅游扶贫发展公司,创办农家乐、民宿客栈、房车露营基地服务中心、旅游配套服务等实体,安排贫困户就业,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资金扶持,并以固定资产转入村级集体,获得的经营收入做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在脱贫攻坚期内对三无贫困户每年给予不低于专项资金投入的8%固定分红。

(二)对6个国家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每村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用于乡村旅游扶贫八个一工程建设。

(三)成立乡村旅游扶贫协会或农家乐协会,引导协会成员单位设立我为老乡卖特产专柜,帮助出售或收购贫困户土特产品不低于3万元,或安排贫困户就业不低于5人,人均年务工收入不低于5000元,给予协会一次性3万元资金补助。

(四)镇、村、企业、协会等举办旅游节事、赛事活动,带动贫困户销售土特产品及务工收入不低于2万元,每次补助3万元。

(五)镇、村或乡村旅游扶贫协会、农家乐协会组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观摩学习,对组织单位按贫困户人数每人每天50元给予补助(人社局等部门已安排培训资金的除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须递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送县旅游局,抄送县财政局、农委、扶贫移民局。

(二)材料申报时间为:2017820日前。

(三)申报材料包括:《霍山县绿色减贫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项目辅助资料:包括贫困人口务工收入证明,贫困户固定收益分配发放清册,固定资产购置发票、购买贫困户土特产品和农产品证明、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方案、签到簿、视频等)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所在地乡镇、村签字确认。

(四)举办培训观摩、旅游节事、赛事活动需提前报活动方案到县旅游局备案,活动结束10日内应将证明现场活动的相关视频等资料报送县旅游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专项资金的申报表连同申请项目所需的材料及相关凭证报送县旅游局。

(二)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委、扶贫移民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一周内进行确认。

(三)经审核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县旅游局直接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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