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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其他权力事项分目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2-29 10:20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的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的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营业性演出的备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营业性演出的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营业性演出的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3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出具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举办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旅游者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旅行社或者游客的馈赠的;                  
    2.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3.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审核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出版物审读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出版物审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出版物审读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出版物审读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出版物审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实施出版物审读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从事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实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10日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十八条:“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3.《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上报有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3.《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新广电发〔2014〕第12号)第二项 第2点: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3.《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21日影字〔2014〕407号)第二项第5点: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6点: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第三项第二款第2点: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备案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县文旅局 其他权力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颁发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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