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4〕4 号
|
|
2 |
处罚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
3 |
处罚类别1 |
警告,没收5本出版物,罚款300元。 |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
处罚类别2 |
|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4年3月26日16时01分至2024年3月26日16时35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王甫胜(12090321027)、胡方勇(12090321020)、李明(12090321016)在向霍山昌源文具店现场负责人李娟娟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货架上有2本《美术资料大全》、3本《彩泥资料大全》出版物待售,现场负责人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局领导,对上述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4年3月26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胡方勇,王甫胜办理。2024年3月27日9时32分依法向霍山昌源文具店(李娟娟)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3月27日15时,霍山昌源文具店受委托人顾永洋携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4月2日霍山昌源文具店(李娟娟)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且证据充分,案件调查终结。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霍山昌源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霍山昌源文具店从事违法经营时间短,擅自经营出版物数量较少,且经营者表示出版物未售出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等凭据,违法所得无法认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4〕4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视其放弃权利。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霍文综罚字〔2024〕4号),给予没收涉案的5本出版物,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山昌源文具店(李娟娟)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元)整,同日没收的5本出版物没收入库,择期集中销毁。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该场所正常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六山字第2024001号),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该案已办结.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6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4/4/16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19 |
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