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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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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4〕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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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罚名称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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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罚类别1 |
轻微免罚 |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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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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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22日15时41分至16时12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胡方勇(12090321020)、王甫胜(1209031027)在向现场负责人刘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金坤时代广场1楼霍山县霏凡网咖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现场有29名消费者在上网。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收银台主机及客户端翔天净网技术监管系统均不在线,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刘锐签字确认。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5月27日,霍山县霏凡网咖法定代表人刘锐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原件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霍)文综检勘字〔2024〕4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2.霍山县霏凡网咖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锐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刘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锐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予以确认;4.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屏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翔天净网”技术监管系统已正常在线,实施了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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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本机关现拟对你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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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山县霏凡网咖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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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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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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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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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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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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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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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8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4/6/28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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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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