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4〕9号 |
|
2 |
处罚名称 |
未建立营业日志 |
|
3 |
处罚类别1 |
其他(免予处罚) |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
处罚类别2 |
|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3日20时30分至2024年7月3日20时53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杨正勇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霍山县枫叶商务休闲餐厅开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亮证正常经营,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营业日志,对现场检查采取拍照取证。2024年7月5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王甫胜、李名传办理。2024年7月9日,受委托人杨正勇携带经营者沈守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霍山县枫叶商务休闲餐厅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7月10日本案事实调查清楚且证据充分,案件调查终结。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霍山县枫叶商务休闲餐厅未建立营业日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其放弃权利。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山县枫叶商务休闲餐厅(沈守芳)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2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4/7/31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19 |
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