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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9-25 08:45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名称
1 霍山县诸佛庵镇最美和声飚歌城 陈先勇 ()文综罚字〔202410 未建立营业日志 该场所证照齐全,亮证正常经营,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其他-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皖文旅发〔2021〕36号)规定的免罚情形。 2024-08-28 2027-08-28 2027-08-28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未建立营业日志
2 霍山县枫叶商务休闲餐厅 沈守芳 (霍)文综罚字〔2024〕9号 未建立营业日志 2024年7月3日20时30分至2024年7月3日20时53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杨正勇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霍山县枫叶商务休闲餐厅开展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营业日志,对现场检查采取拍照取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其他-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免予行政处罚。 2024-07-22 2027-07-22 2027-07-22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未建立营业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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