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4〕12 号 |
|
2 |
处罚名称 |
未按照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
3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
处罚类别2 |
|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4年09月26日15时03分至2024年09月26日 15时40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霍山新鑫悦会音乐会所检查时,发现10个包厢内都没有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张啟祥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8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由于平时工作疏忽,没有在会所10个包厢内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2024年10月21日,该案事实调查清楚且证据充分,案件调查终结。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从事KTV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时,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山新鑫悦会音乐会所 (张啟祥)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1525MA********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0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4/10/30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19 |
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