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4〕15号
|
|
2 |
处罚名称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
3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
处罚类别2 |
|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19日15时10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王甫胜(12090321027)、李明(12090321016)在向现场负责人张未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亮证经营,现场有27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检查该网咖软件资料场内巡查制度时,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互联网服务场所场内巡查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张未签字确认。2024年11月20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王甫胜、李明办理。 2024年11月20日,张未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张未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由于平时工作疏忽,没有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也没有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2024年11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能够及时改正。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4〕15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2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其放弃权利。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山县战豆网咖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MA********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7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4/12/20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19 |
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