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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四)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5-06 08:57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中文名称

类型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文罚字〔20254 

 

 

2

处罚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3

处罚类别1

 其他(不予行政处罚)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处罚类别2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4

处罚事由

2025年4月10日16时05分4月10日16时30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赵军、李名传在向现场负责人朱梦娇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霍山县叶源文体用品商行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没有悬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待售。现场负责人朱梦娇表示已办理相关证件。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检查采取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5-04-10立案调查。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存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行为,证据有:1.霍文综检字〔2025〕1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2张。3.经营者朱梦娇调查询问笔录1份。

 

(必填)

5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不予处罚情形。202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5〕4号),告知当事人拟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其放弃权利。

(必填)

6

行政相对人名称

霍山县叶源文体用品商行

(必填)

7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525MA********

自然人此项空白

7、8、9均无则必填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12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梦娇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13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必填)

14

处罚决定日期

2025/4/23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15

处罚机关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16

当前状态

0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17

地方编码

341525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18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4/27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19

备注

文本(512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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