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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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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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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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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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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5年04月10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金地学府1栋B11号商铺的霍山县新起点文体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通用英语》《必背古诗词》《写字课课练》《幼小衔接启蒙训练》共计24本待售,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于2025年04月14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04月16日对霍山县新起点文体商店经营者胡世杰进行调查询问。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对霍山县新起点文体商店负责人胡世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霍山县新起点文体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5年04月17日,霍山县新起点文体商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案件调查终结。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山县新起点文体商店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1525MA********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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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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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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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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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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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没收24本出版物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7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5/04/27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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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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