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5〕8号
|
|
2 |
处罚名称 |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
3 |
处罚类别1 |
其他(不予行政处罚) |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
处罚类别2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元和并处罚款6000元。 |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5年4月19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霍山县公安局对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开展联合检查。2025年4月19日15时10分至2025年4月19日15时32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赵军 、王甫胜在向现场负责人卢世娟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徽霍山麦克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下午有20个包房有客人消费。随机对A11包房进行抽查,A11包房有8名消费者正在唱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通过警务通对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其中有2名消费者为未成年人。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取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调查。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5〕8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其放弃权利。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霍山麦克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MA******** |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金钟 |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元和并处罚款6000元。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5/26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17 |
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5/5/26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19 |
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