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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霍)文综罚字〔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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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罚名称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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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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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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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
4 |
处罚事由 |
2025年6月11日11时25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霍山县佛子岭大坝景区门口停放车辆(皖N*****)的旅游团队开展检查。该团队为江苏俏乐一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6月6日-12日白马尖避暑7日游团队,共有游客33名,公司安排2名员工提供服务,江苏俏乐一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行计划单明确刘伟庆是导游。经向刘伟庆了解,刘庆伟为该团队提供安排餐饮、住宿,带领参观服务。经询问刘伟庆,表示自己是公司职工,无导游证。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进行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调查,2025年6月11日,刘伟庆携带身份证、江苏俏乐一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行计划单(6月6日-12日白马尖避暑7日游)和游客名单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 |
(必填) |
5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为该公司从事其他工作的员工,本次是临时安排带团,没有单独支付从事导游服务的费用,无违法所得,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 |
(必填) |
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伟庆 |
(必填) |
7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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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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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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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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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
1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34110*********** |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
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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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
13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元 |
(必填) |
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23 |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
15 |
处罚机关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
16 |
当前状态 |
0 |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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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341525 |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
1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5/6/30 |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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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文本(512个字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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