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
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1 |
衡山镇古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进行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案 |
衡山镇古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警告; (二)罚款24000元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 |
2 |
霍山县衡山镇顺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进行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案 |
霍山县衡山镇顺河村卫生室 |
(一)警告; (二)罚款23000元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 |
3 |
衡山镇衡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进行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案 |
衡山镇衡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警告; (二)罚款13000元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 |
4 |
霍山罗曼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霍山罗曼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一)警告; (二)罚款10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5 |
安徽东都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安徽东都商贸有限公司 |
(一)警告; (二)罚款40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