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50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二、资格确认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卫健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健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1)资金筹措
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健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