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上述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司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五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其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