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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卫健委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4-08 10:55 信息来源:霍山县卫健委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霍山县卫健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要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委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本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要明确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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