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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卫健委职责权限依据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3-31 16:44 信息来源:霍山县卫健委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致使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以及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护士配备、使用、培训、管理等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违规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承担尸检任务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等十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单采血站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43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44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145

强制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行政强制

146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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