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秘〔2023〕43号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发区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近5年无分娩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暂交县妇幼保健院统一保管,需于2023年5月19日前完成此项工作(联系人:金丽丽;联系电话:5101953)。如今后正常开展助产业务需经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县妇幼保健院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领回专用章。
2、专用章上交管理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今后如有个别《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换发证业务,需带齐办证或换证材料,到县妇幼保健院用本院的账号和密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开发区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签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4、各签发机构要妥善保管好历年《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经县卫健委、县妇幼保健院、县档案局讨论研究后,再另行通知相关整理、交接工作。
霍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