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1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科技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山县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霍山县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捐助”的原则,以奖励、帮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为重点,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关于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对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奖扶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时止。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60元,其中只生一个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680元。奖励扶助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40%,县级配套10%。
(二)落实《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年1320元和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年162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直至亡故时止。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末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1740元。特别扶助资金来源为:国家补助50%,省级补助50%。
(三)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男孩20元/月,女孩25元/月。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另一方有用工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无用工单位的居民、农民,由县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四)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给予提高5%的退休金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县财政发给2000元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
(五)落实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2010年10月1日以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每例一次性奖励4000元,奖励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负担75%,县(区)财政负担25%。
(六)落实人口计生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政策。
1.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夫妻个人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60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20元,县财政40元)。
2.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对下列城镇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补贴:一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二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政府每人每年补齐60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40元)。
(七)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6周岁,经审查属实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八)在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中,计划生育户家庭的子女给予优先安排;在实施民生工程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享受资助。
(九)在子女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房屋征收、移民迁建、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的份额;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住院分娩按省定标准补助300元。
(十一)对农村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独女户对象,提前五年(自55周岁起)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8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十二)对女方年满35周岁,其独生子女死亡的,由户籍所在乡镇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十三)夫妻双方均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救助标准上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十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住院医疗费用,优先按重大疾病最高限额报销;若当年度新农合资金超结余,可对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住院医疗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十五)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优先将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并执行当地上限标准。
(十六)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时,注重关爱留守儿童。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七)在实施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中,应将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在致富项目、技能培训、扶贫助学、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
(十八)积极推行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组织实施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所在村(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确认。
2.所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要严格执行“四权分离”发放机制,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查发放名单,财政部门做好各种经费的拨付,金融部门畅通发放渠道,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3.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县相关部门落实兑现的,由县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四、责任追究
1.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对重视不够、把握政策不严、组织协调不力,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经享受相关计生奖励政策后违规生育的,取消并追回有关待遇,依法予以处理。
3、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扶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截留、挪用、冒领、私分贪污奖励资金的有关人员,要依照规定,从严追究。
4.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资金一律不得抵扣其他经费,对各级各部门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整改,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政府不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资金配套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