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霍山县自然资源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要按照县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和县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公开栏、上网发布、编发信息简报、设立咨询服务站点和电子屏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外,由局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决定公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申请公开的具体政务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政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要按照《政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三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应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局机关信息中心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三、政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向人大、政协报告、通报社会经济发展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局纪检组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信访、县政府办实行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条 我局信息中心负责对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我局信息中心室和局纪检组对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五条 对于市长热线、局长信箱和局政务公开热线电话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照程序有领导审签,各有关承办股室办理答复。向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第六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0564-5022118。
四、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评工作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评主要内容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效果等方面。具体考评标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组根据相关规定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局纪检组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形式对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政务公开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和绩效评议重要内容,结合每年效能和绩效评议,开展日常监督评价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运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兑现奖惩。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各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受理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部门,由局纪检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各部门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向县局或有关部门报告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六、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和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造成档案损坏。
第五条 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