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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3-29 10:32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霍政办〔2021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9日       


霍山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增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项目实施管理,以新发展理念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优化用地布局和农业产业结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耕地项目是指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新增耕地项目(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滩涂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项目通过省、市验收后,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项目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最终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精神,依据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公益林等,在改善和保护农村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不违背群众意愿和自然规律搞过度开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和实施过程中,坚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残次林地和低效园地改造相结合,与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结合,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相结合;坚持树龄老化、品质差、产量低、效益差、荒芜的园地和残次林地复垦优先,项目区集中连片、土壤质量好、便于机械施工的地块优先,便于流转、群众积极性高的优先。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工作目标。

(一)开展土地整治,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加大对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复垦和未利用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农田。

(二)优化用地布局,改善产业结构。依据全县十四五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对乡(镇)村范围内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等开发利用,形成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新发展格局。

(三)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整合各类有关涉农资金,以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为抓手,完善农村路网、防洪、排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实现乡(镇)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极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 工作任务。

(一)保障全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落实占补平衡;

(二)完成上级下达我县补充耕地指标任务。

县政府根据以上内容对各乡镇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安徽大别山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公司)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范围内宜实施新增耕地和增减挂项目进行摸底和现场踏勘;统一委托勘测、设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地块现状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勘测定界图;在充分征求项目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立项(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项目实施。乡村振兴公司自行或者委托乡镇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内容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由乡村振兴公司委托勘测单位测绘竣工图,编制新增耕地和增减挂项目验收申报文本,并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县级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县级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和乡村振兴公司配合;项目经县级自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备案,同时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入库,对未通过报备入库的项目地块,由乡村振兴公司督促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整改到位。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督查室、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乡村振兴公司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霍山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乡村振兴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一条 受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与乡村振兴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乡村振兴公司与相关乡镇签订委托合同或自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公司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地块选址、项目申报,按照县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自行或组织项目所在乡镇实施。乡村振兴公司和被委托乡镇负责具体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确保整治地块位置准确,四至边界、工程建设内容与规划设计一致。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在我县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测绘、规划设计、方案及验收文本编制等中介机构的把关认定,督促、调度全县土地整治项目进度,并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的林地、园地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的坑塘、滩涂及水源地选址的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已实施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别)认定、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监管。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公司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切实履职尽责,在为全县土地整治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的同时,做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筹集。县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补充耕地指标及增减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款、省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补助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相关涉农资金,原则上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特殊年份超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县政府统筹解决。其中: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土地报批环节足额征收缴库,收取标准为:对于复垦指标自用的,除必须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农民失地保险外,须缴纳水利基金和报批成本费用;使用县里统一安排的增减挂钩指标以及建设用地统征指标的,除耕地占用税和农民失地保险外,报批费用一律按12万元/亩收取(具体收支细则另行制定)。任何单位不得滞缴、欠缴、扣缴,其他来源资金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用途

(一)项目实施经费。新增耕地项目按旱地2万元/亩、水田4万元/亩;增减挂项目按旱地4.5万元/亩、水田7万元/亩标准补助给实施单位,包干用于项目测绘、规划设计、评审、施工、拆迁、协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方案及验收文本编制、指标入库备案等项目实施至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乡村振兴公司自行实施的项目,由乡村振兴公司从上述经费中给予项目所在乡镇一定的协调费用。

(二)后期管护经费。按照各乡镇上一年度实际验收面积,给予乡镇1000/亩后期管护专项补助经费。包干用于项目所在乡镇落实项目后期管护,以及各级检查必要的整改工作费用。

(三)代管服务费。项目实施所涉及的项目咨询、测绘、规划设计、评审、方案及验收文本编制、指标入库备案等工作,由乡村振兴公司统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结算相关费用。代管服务费由乡村振兴公司按照1000/亩标准从项目实施经费中予以扣除。

(四)工作奖励支出。县政府根据年度任务考评县自然资源局,对完成年度任务的,按1000/亩标准奖励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具体承办新增耕地和增减挂项目工作的人员,人均不超过3000元。

(五)其他相关支出。根据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工作开展和实际验收批复情况,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项目申报、软件更新维护、档案收集整理、综合检查验收以及乡村振兴公司的项目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年度指标入库等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审核报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支付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村振兴公司。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并按照《关于印发霍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新增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办秘〔201842号)文件精神,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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