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将《霍山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霍山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顾问组(设在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以县政府名义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衡山镇、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县规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1.协调处理全县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2.研究论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3.研究论证重大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的城市设计;
4.审议各镇(乡)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5.审议县城规划区内各分区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6.审议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
7.审议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8.审议经营性用地项目修建性规划、城市主要建筑单体和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9.审议项目用地性质调整、项目规划方案变更;
10.审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11.审议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12.审定县城规划区年度拆迁计划、安置规划及重要地块拆迁安置方案。
13.研究城乡规划管理与执法有关政策。
14.研究县城规划区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有关政策。
15.审议县城规划区规划管理及查违拆违重要案件。
16.县规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县规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县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征集、组织筹备工作;
2.负责记录县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收集保管会议资料;
3.负责县规委会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向规委会主任定期汇报落实情况;
4.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联络;
5.完成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县规委会议事会议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三种,全体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规委会主任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七条 议事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邀请县相关领导和有关专家顾问列席会议。
第八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任会议由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参会及列席单位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查)和决定的事项通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实行主任负责制。
2.专家咨询原则。对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和规划执法与管理政策实行会前专家咨询制度。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顾问组(设在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3.规划先导原则。规委会研究审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等事项必须有利于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做到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服从于总体规划。在审议重要地块规划或项目选址前,应组织审议人员现场勘察。
4.公开议事原则。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公示或听证。
第十条 议事程序
1.议题准备
①会议议题由县规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对收集的议题汇总整理,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察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提出建议后,提交规委会预备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预备会由常务副主任主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衡山镇、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修改)等单位参加。
对需要提交会议决策的城市分区及专项规划、重大项目选址和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应组织专家咨询,并形成专家咨询会议纪要。
③县规委会办公室将初审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定。
④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作好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应于会前3日报送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各位副主任。
2.会议议程
①相关单位按照议题单顺序汇报;与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
②会议审议审定事项,一般通过举手或口头表态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员(不含列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在必要时经县规委会主任同意,规委会对非重大决策事项可通过文件传阅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副主任书面同意的文件,与县规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纪要)效力同等。
③对会议已批准事项,有以下内容之一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规委会重新审议:
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含道路、桥梁、高压走廊、单体建筑等)选址方案调整的;
国有划拨和出让地块用地性质(用途)调整、容积率等重要规划指标变更的;
国有划拨和出让地块规划方案调整的;
住宅小区建筑风格整体变更或沿街道、河渠、广场等单体建筑方案风格、层高、立面等作出较大调整的;
集镇或县城规划区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的;
其他需要重新审议的事项。
3.会议纪要
①县规委会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草案),交涉及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对无误签字后,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初稿,由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②规委会会议纪要作为有关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方案批复、城管规划执法的依据。
第四章 规委会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规委会议事规则,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议、咨询职责,在审议(查)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认真执行县规委会决定事项,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委会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对县规委会决定事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落实的应向规委会主任作出说明。其中,对会议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发、规划四界确定和出具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城管执法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零星违章建筑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对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规定,依法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顾全大局的原则,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委员对会议资料应妥善保管,或按会议要求在会后交规委会办公室处理;对列为密级的会议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