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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12-14 10:28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霍政办〔2018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秩序,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非法加工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保障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法管理、合理开发砂石资源,规范砂石开采秩序,减少砂石生产经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河道水质、维护生态景观、建设生态文明。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盗采、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行为,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本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水库砂、卵石、其他砂石、山石、项目建设(含矿山开采)中产生的砂石料及其加工产品等。县域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按本意见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机制

1.成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综合执法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统筹研究解决砂石开采管理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2.组建队伍。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独立办公,从县国土局抽调2人、水务局抽调2人、公安局抽调13人、交运局抽调2人、林业局抽调1人、环保局抽调1人,计21人集中办公(在实际工作中,人员增减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审批)。抽调人员除辅警外均需具备相关执法资格,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综合执法大队统一管理,集中开展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3.明确职责。1)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跨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对全县砂石开采、经营、运输开展全天候巡查管理,在重点路段、重要卡口设置检查站,共享砂管局视频监控平台数据,对群众举报和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砂石资源,交县国有矿产公司统一处置,所得收益上缴国库。(2)各乡镇(园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实行党政一把手双重责任制,对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制止并严厉打击,及时向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通报。(3)县直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4.严格奖惩。抽调人员纳入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考核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在保留其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因特殊工作性质,参照公安相关标准发放日常执勤津补贴,并在年底依据执法业绩给予相应奖励(考核管理办法和绩效兑现细则另行制定)。若抽调人员在综合执法大队日常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则退回原单位,且其在原单位绩效考评也评定为不合格,相关福利待遇按不合格执行,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替代不合格人员。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砂、盗砂等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经营机制

县国有矿产公司是县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在县政府领导下,通过竞买等方式,可对今后全县所有砂石等矿产资源进行开发经营,开采作业采取劳务外包方式,相关乡镇、部门应给予全方位支持配合。其薪酬制度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其经营任务由县政府采取一年一定方式下达,相关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

五、管理内容

(一)主河道采砂管理。

东淠河主河道禁采区内一律不得采砂。可采区域采砂行为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按照每轮采砂权出让方案中明确的区域、时限、作业方式进行,实行日采夜停,河砂开采必须达到河道管理、环保等要求。采砂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县财政。因生态保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政府有权中止买受人采砂行为。

(二)乡镇(园区)采砂石管理。1)乡镇(园区)因河道行洪安全需要清淤采砂或因建设需要采砂,由属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会同国有矿产开发公司编制采砂方案,经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同意,按程序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县国有矿产公司组织开采。(2)乡镇(园区)因工程建设产生的石料,由县国有矿产公司组织生产销售。(3)县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砂石资源并交由国有矿产公司处置的,属地乡镇(园区)要积极配合国有矿产公司做好接收、加工场地协调等工作。

(三)河道外砂石资源管理。

河道外砂石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按矿山开采相关程序办理,原则上依法由县国有矿产公司开采经营。

(四)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管理。

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料等资源,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料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霍政办〔201754号)文件规定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加工、使用,严禁自行外销。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砂石料,由业主单位向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备案,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移交给县国有矿产公司统一管理、处置,具体处置办法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五)砂石临时堆放管理。

各乡镇(园区)按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及建设用砂或石料的实际需求,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堆场数量与临时用地初步选址意见,报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联合论证后确定。临时堆放场不得设置在河道内;不得设置在主干公路、集镇、村庄附近;不得影响生态景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不得直排生产废水;尽量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临时堆场砂石来源必须合法,发现有非法开采、收购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六、工作职责

县砂石资源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方案相关解释说明;统筹协调砂石开采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相关问题。

各乡镇党委政府(园区工委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砂石资源进行监管、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开展整治,并立即函告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处理。同时,依据属地管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各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关停取缔的石材石料加工企业的设备拆除、场地清理、复垦复绿及安全隐患消除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对合法矿山企业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依法吊销或注销非法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加强对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经营等行为。负责制定治理方案,指导乡镇(园区)开展复垦复绿工作。

县砂管局负责监管全县砂石税费征收情况,防止偷运盗运砂石,造成税费流失。

县交运局负责货运源头单位日常执法巡查和治超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值守,严格检查超限超载和偷运砂石等各类矿产资源的车辆,严厉打击和查处货运车辆拼改装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采砂石、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及时办理国土、水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交警大队加强巡查,从严查处运输砂石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为涉及矿产资源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时函告国土部门。

县安监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吊销注销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林业局负责涉砂石项目的林地审批,林木林地的日常监管,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等违法案件。

县环保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环保审批,对砂石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环保监管,做好对矿山粉尘、扬尘、噪音和河道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城管局负责监管城市规划区内平整场地及运输砂石行为,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涉及砂石等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的,及时函告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所属乡镇(园区)。负责监管和查处城区道路砂石运输抛洒滴漏等行为。

县供电公司和地方水电集团负责电力输送控制,不得擅自为非法开采、加工、运输、使用砂石资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接电。

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县砂石开采、经营、运输开展全天候巡查管理,在重点路段、重要卡口设置检查站,执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县国有矿产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活动。

县督查局负责对上述各单位和各乡镇(园区)履职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废旧及老矿区关闭、复垦复绿等工作开展督查验收,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七、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站位,严格属地责任。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监管。各乡镇(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砂石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把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砂石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二要强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加工、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确保实效。

三要加强督查,严肃执纪问责。县委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现问题不制止、不配合、不采取措施的,县委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料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霍政办〔201754号)文件规定,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提交县纪委、监委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霍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

 

霍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长:  珞(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光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

   长:李志刚(县政府副县长)

            郝晓武(县政府副县长)

            纪昌国(县政府副县长)

    员: 余龙松(县政府办)

    崔道富(县公安局)

    夏承斌(县国土局)

    朱松如(县环保局)

    王立志(县砂管局)

    余全胜(县交运局)

    柯永升(县市场监管局)

    徐雪涛(县安监局)

    王才品(县水务局)

      琼(县林业局)

      胜(县城管局)

    胡守柱(县督查局)

    柯友祥(县法制办)

      亮(供电公司)

    王贤庆(水电集团)

    朱启洲(衡山镇)

    张成云(落儿岭镇)

    张紫扬(诸佛庵镇)

      东(与儿街镇)

    李建军(黑石渡镇)

      刚(佛子岭镇)

    储著时(但家庙镇)

    任其平(下符桥镇)

      武(大化坪镇)

    韩安宏(磨子潭镇)

      琴(东西溪乡)

      龙(单龙寺镇)

      扬(漫水河镇)

      林(上土市镇)

    李团结(太阳乡)

    崔世良(太平畈乡)

    陈世宏(经济开发区)

    李永海(高桥湾现代产业园)

    翟昌友(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潘显兵(县矿产开发公司)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独立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原财政局办公楼,翟昌友同志兼任大队长,张锐、沈英俊、汪勇同志任副大队长。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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