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政府令第9号
《霍山县城镇规划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0年10月9日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张祖旺
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
霍山县城镇规划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城镇国有土地资产统一管理,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第5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按本办法执行,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城镇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霍山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地统一征用、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等土地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霍山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征地拆迁事务机构,承担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供应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章 统一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城镇建设具体规划、代表县政府实行分批次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统一地籍地政管理。
第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第八条 县城淠源路、南岳路、佛子岭路、淠河路、中兴路,文峰路,衡山路道路两侧红线外150米范围内及规划区成片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重点控制,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圈占,非法买卖。
第四章 土地统一征用及收购储备
第九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向县正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建设规划,分批次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出让或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第十条 县政府实行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购、收回进入储备库:1、闲量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2被依法没收的土地;3、政府为实施城镇建设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购的土地;4、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农转非”后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5、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县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6、长期低效利用的土地;7、破产企业的土地;8、原用地单位撤销、解散、迁移后的土地;9、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土地。
第十二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不子补偿,属于收购的,依法给予原合法使用者适当补偿。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军事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法律法规规定可实行划拨供地外,其他的一律实行有偿供地。
第十四条 金融、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须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有偿供地;共它用地有条件的也要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供地,但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其基准地价,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拟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所得的价款,扣除征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商业、服务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及生产、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可采取一次性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对一次性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年租制。
第十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原划拨土地改为经性房地产或商业门面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可采取补办出让手续或实行租赁制,缴纳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第十八条 国有和城镇企业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一)企业破产或出售产权的,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二)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以及组建企业集团,或租赁兼并的,由企业申请,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县级经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授权经营或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土地年租金、出让金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九条 土地收益金包括:出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由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的收益等。
严格控制土地收益金的减免,确需减免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和镇集体改制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
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支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或下岗职工安置。
第六章 土地交易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履行地价评估、确认等法定程序后,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入市交易,违法交易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发放房产证。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房地产后,必须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应先经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地价,依法对评估地价进行确认,经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评估地价4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禁在城镇规划控制区零批乱建农宅。农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也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第二十六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设置地产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问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过去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