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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03-04-28 15:15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霍政200340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产在经济和社会发中的作用日趋明显。但目前我县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较低,一些单位和个人隐形交易或变相炒卖“地皮”现象屡禁不止,一部分城镇划拨土地尚未纳入有偿使用轨道。这不仅扰乱了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也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县政府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无权批准用地和直接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规范划拨供地行为。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对划拨土地改变批准用途,从事经营和租赁的,责令 办出让或交纳土地租金。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的,按 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县政府将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为土地资产的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二、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按中央、省和市的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凡是金融、商业、旅游、娱乐、高档住宅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公 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协议出让。 礁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而实行协议供地的,必须 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 公布。未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

三、 加大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力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因产业结构调整需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以及因城镇规划需调 整的城镇存量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县政府要求适时进行收 ;对闲置、荒芜及逾期未开发建设或土地使用期满的土地要 依法收回其使用权;对违法用地、非法交易买卖的土地,要依 法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对因实施城镇规划需 搬迁的企业,或企业改制转换土地使用功能需易地复建的土地 实施置换并重新配置;对城镇建设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所需的 增量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依法征用。县国土部门要及 时公布收购储备地块范围,凡列为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除正 常维修和维护外,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房屋的重建、翻建和扩建。凡是符合收购、收回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要主动向国土部门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所有收回、收购和征用的国有土地一律入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适时投向市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城镇建设集聚更多的建设资金,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四、严禁擅自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房产为名变相转让土地。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要在有形的土地市场内依法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凡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国土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自与他人买卖、转让划拨国 有土地,或以房屋买卖变相转让划拨国有土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及其占地,凡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处置时应先征求县国土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五、严格城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城镇规划区内农民不得利用存量宅基地开发房屋出售,对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新建住宅坚持“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康居工程规划,报县规划 地 委员会审核后,逐户上报县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放线、土地变更审批手续。

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非农业建设。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取得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荒滩,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集体建

设用地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或处置而发生土地使用 权交易的,要严格依法审批,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占地、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以及未经县级 以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 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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