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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7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3-31 08:30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根据《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7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霍山县2023年第6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衡山镇迎驾厂社区、永康桥村的1个乡镇、2个村(社区)、5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10.2690公顷,其中,地块1,面积6.1288公顷,涉及衡山镇迎驾厂社区月牙塘组面积0.1011公顷、涉及衡山镇永康桥村国仕、裕民组面积6.0277公顷;地块2,面积4.1402公顷,涉及衡山镇永康桥村大元、国仕、老屋组面积4.1402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市政公用、体育建设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霍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通知》(霍政201766号)规定:在全县(区)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霍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2243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山国土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现状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六、异议反馈渠道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衡山国土分局或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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