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13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安徽霍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磨子潭镇龙井冲村、宋家河村,佛子岭镇汪家河村,2个镇3个村26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233.1386公顷,其中,涉及磨子潭镇龙井冲村大龙井组、新田组、康家院组、中河滩组、小龙井组、汤家湾组、永胜组、新民组、高公庙组,面积97.8094公顷;涉及磨子潭镇宋家河村大稻场组、黄岩组,面积8.1824公顷;涉及佛子岭镇汪家冲村大田组、板桥组、下暗冲组、中白山组、杨家岭组、枫相岭组、余家湾组、龙井冲组、烂泥沟组、铜锣岭组、白山头组、白石山组、阴排组、阳排组、龚家湾组,面积127.146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安徽霍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霍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通知》(霍政〔2017〕66号)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霍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22〕43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磨子潭镇国土中心所、佛子岭镇国土中心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现状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六、异议反馈渠道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磨子潭镇国土中心所、佛子岭镇国土中心所或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霍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勘测定界简图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