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竞得人: 吴大胜、汪诗品等35人
竞买号: 01
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在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由吴大胜、汪诗品等35人联合竞得宗地编号为C-2023-32-0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与儿街镇区,国道105南侧。土地开发程度四通一平,土地级别二级, 土地面积为921㎡(约1.38亩),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B1)、居住用地(R),容积率≤5.0。土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二、该地块土地成交单价为(大写)每平方米约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元肆角陆分(¥636.46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陆仟壹佰柒拾陆元整(¥586176.00元)。
三、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5145000.00元)(含地面资产款4558824元整),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土地价款,该宗地无溢价,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
四、竞得人须于2024年1月3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若不按本《出让成交确认书》的第三、四条办理的,则视为违约。出让人取消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全部按违约金予以没收,并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成交确认书》由出让人、竞得人于2023年12月27日在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签订生效。
七、本《成交确认书》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出让人和竞得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一份,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公章): 竞得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