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乡镇国土所(分局):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解决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境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之间的权属争议处理。
本制度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二、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当事人申请,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牵头,各涉及权属股室、所派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三、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需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到现场实地调查。
五、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七、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自然资源局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八、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九、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三)拟定的处理结论;
(四)经局务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县政府予以批复,形成最终处理结果。
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接到处理结果15日内,当事人既不申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