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7〕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规范我县石料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非法加工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巩固我县石材石料加工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石料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石料资源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我县石料资源开发利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废旧及老矿区管理。
1、依据属地管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各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关停取缔的石材石料加工企业的设备拆除、场地清理、复垦复绿及安全隐患消除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制定治理方案,指导乡镇(园区)开展复垦复绿工作。治理完成后,由县督查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函,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的证照办理注销手续。
2、对各种证照齐全且都在有效期内、挂牌资源量又没有开采完的企业,依据我县生态功能区的定位和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关停取缔的,由所属乡镇(园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矿产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后,由所在乡镇(园区)负责复垦复绿及安全隐患消除等工作。治理完成后,由县督查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函,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的证照办理注销手续。
(二)加强全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料资源监管。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重点是平整土地、平整场地、疏浚河道等)擅自处置石料资源。全县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石料资源由工程所在乡镇(园区)牵头督促业主单位,会同县砂管局督促将其一律无偿交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矿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处置。
2、对于施工产生石料资源的工程项目,由县公管局或审计局核定工程需开挖方量和填方方量,填方多余部分交县矿产开发公司统一处置。同时,县公管局将施工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工程产生的石料为招投标前置条件之一。
3、对于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石料资源,业主单位需主动向县砂管局申报备案,符合运输条件的,运输至县矿产开发公司集中加工处置;距离较远或运输不便的,由所在乡镇(园区)负责提供堆放场所,业主单位会同县砂管局督促施工企业运往堆放场所集中堆放,并移交县矿产开发公司和当地政府共同设站加工处置。
4、县矿产开发公司须做好县砂管局移交的石料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县砂管局移交的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方量,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做好与业主单位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发、开采、加工、运输等违法行为。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园区)负责对辖区内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加工、毛石外运、销售等违法行为,每月开展一次监管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每月底前书面上报县督查局。各乡镇(园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自查自纠前期平整场地、疏浚河道等项目中产生石料资源的处置情况;落实专人开展巡查,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采石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处理到位;对拒不配合处理及暴力抗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对其依法实施严厉打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辖区内仍有非法石料开采、加工、经营、外运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霍山县石材石料开采加工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室〔2017〕10号)实行严厉问责。
2、由县砂管局牵头,县砂管局、国土局、交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每单位各抽调2人(各单位抽调人员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且具有执法资格),成立全县石料开采秩序联合执法巡查大队,与县砂管局稽查大队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县砂管局,负责全县石料开采秩序的巡查、打击、联合执法等工作,并负责对县内各石料使用企业的石料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查处。
3、由县交运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国土局、砂管局等部门抽调专人设立综合检查站,结合治超等工作,负责对境内和出境车辆超载、偷运石料等违法行为实行24小时巡查,专项检查超载和偷运砂石等违法行为,形成长短结合、固定检查与随机巡查相结合的长效治理机制。
三、部门职责与分工
县国土局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对合法矿山企业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依法吊销或注销非法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加强用地监管,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函告当地乡镇(园区),并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园区)做好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砂管局负责从各源头站征收砂石管理税费,安排专人接收各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料资源,并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偷运盗运石料(毛石、石子、河石等)外销行为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24小时巡查,严禁非法偷运原石、石料资源,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县交运局负责开展货运源头单位日常执法巡查和治超管理工作,治超综合检查站要严格检查超限超载和偷运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车辆,实行24小时值守,严厉打击和查处货运车辆拼改装、抛洒滴漏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国土等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对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县交警大队要加强路上巡查力度,对于非法运输矿产资源的从严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在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凡涉及矿产资源的,应及时函告国土部门,依法办理。
县安监局负责石料开采、加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吊销注销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石料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林业局负责对林木林地的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损毁林木、擅自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达5亩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达10亩以下的,由林业行政执法局实施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达5亩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达10亩以上的,由森林公安依法打击处理。
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平整场地及运输砂石行为进行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涉及石料等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的,及时函告县国土局和所属乡镇(园区)。
县供电公司和小水电公司负责严把用电关,未经乡镇(园区)批准,严禁对涉及石料资源开采、加工、运输、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接电。
县督查局负责对上述各单位和各乡镇(园区)履职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县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废旧及老矿区关闭、复垦复绿等工作开展督查验收,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整顿规范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为此,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县石料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谁最先发现违法行为,谁先介入处置并同时函告相关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全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依法监管、依法查处,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现问题不制止、不配合、不采取措施的,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砂石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主要道路、乡村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导向和监督作用,跟踪报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工作情况,深入挖掘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霍山县石料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霍山县石料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秩序日常巡查表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1:
霍山县石料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储诒权(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谢 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彭光存(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余龙松(县政府办)
崔道富(县公安局)
夏承斌(县国土局)
朱松如(县环保局)
王立志(县砂管局)
王大春(县交运局)
柯永升(县市场监管局)
徐雪涛(县安监局)
彭 琼(县林业局)
李 胜(县城管局)
胡守柱(县督查局)
柯友祥(县法制办)
张 磊(供电公司)
王贤庆(水电集团)
李传江(衡山镇)
张成云(落儿岭镇)
张紫扬(诸佛庵镇)
梁 东(与儿街镇)
李建军(黑石渡镇)
赵 刚(佛子岭镇)
储著时(但家庙镇)
任其平(下符桥镇)
高 武(大化坪镇)
韩安宏(磨子潭镇)
王 飞(东西溪乡)
杨 龙(单龙寺镇)
张 扬(漫水河镇)
何 林(上土市镇)
饶 猛(太阳乡)
崔世良(太平畈乡)
陈世宏(经济开发区)
李永海(高桥湾现代产业园)
潘显兵(县矿产开发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夏承斌同志兼任办公室
附件2:
霍山县石料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秩序日常巡查表
乡镇(园区) 年 月 日
巡查范围 |
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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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