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2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霍山县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城镇规划区(以下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具体管理工作。
县发改、住建、财政、城管、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收购储备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细则规定储备条件的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土地即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县人民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产权清晰的土地。
下列国有土地原则上纳入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其它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第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和发展需要储备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进行储备。
第九条 依法征收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
(三)征询意见;
(四)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
(六)签订合同;
(七)收购补偿;
(八)权属变更;
(九)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或营业执照;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管护
第十六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政府“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出让前,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管护。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地块委托所在地政府管护。储备土地供应前,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将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造册建档,向社会公布土地储备信息。
第十九条 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全县城镇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县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对储备土地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三年计划确定拟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立项依据,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不得实施。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应经县政府规划管理委员研究批准后,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严格储备土地“净地供应”,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净地”主体,具体工作由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成前期开发并达到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应。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储备土地供应后应按规定完成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第五章 储备土地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环节按成交价的6%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与土地储备无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不得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所需资金来源:
(一)县政府划拨部分土地收益;
(二)金融机构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据实保障土地收购、开发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均属非法转让,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规划、房产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否则,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双倍退还收取的定金。
第三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文件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霍山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即《霍山县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霍山县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附件:
霍山县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
使用权类型及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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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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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付清 |
按评估地价的50%计算补偿 |
按评估地价的80%计算补偿 |
分期付款 |
按评估地价的60%计算补偿 |
按评估地价的90%计算补偿 |
说明:
1、县规委会研究确定收购国有土地的补偿方式;
2、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3、收购县属国有企业土地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