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1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霍山县2024年第2批次(增减挂钩)村庄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太平畈乡太平畈村1个乡1个村2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0.0859公顷,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涉及太平畈乡太平畈村朱家湾、水口湾集体土地0.0859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拟征收太平畈乡太平畈村朱家湾、水口湾集体土地0.0859公顷,其中,农用地0.0859公顷(耕地0.085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公共事业(林业站业务用房)建设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规定执行。
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出台后,按新文件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涉及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现状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七、异议反馈渠道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军 联系方式:0564-5038829)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4年3月12日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