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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4〕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12 11:16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 20241

 

安徽祥云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10月(超合法用地范围扩建)擅自占用诸佛庵镇仙人冲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草地和林地)建民宿,占地面积为1.63亩(108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委托书;

4、现场照片;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3亩(1085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兴建的 1085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对非法占用的面积为1.63亩(1085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10元并处罚款,罚数计11935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参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1842037906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电话:0564-5038213

地址: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创新大厦八楼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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