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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3〕3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9-21 10:11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33

霍山县大化坪镇俞家畈村民委员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9月份在霍山县大化坪镇俞家畈村非法占地建民宿,占地面积为0.7125亩(475平方米),建设时地类主要是茶园,符合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情况说明;

5、现场照片;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0.7125亩(475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475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面积为0.7125亩(475平方米)的土地依据每平方米100元并处罚款,罚款计47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    1842037906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话:0564-5038213

  址: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创新大厦八楼

 

 

 

202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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