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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3〕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3-10 10:03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31

安徽水电霍山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供地手续在霍山县漫水河镇径树林村非法占地建设漫水河镇35KV变电站,并于2016年完工,实际占地面积为3.36亩(2244平方米),建设时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情况说明;

5、现场照片;

6、关于漫水河35KV变电站接受调查的回函;

7、霍山县水电供区电网资产及供电业务划转移交协议;

8、霍山县2022年规划管理委员会第3次会议纪要;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2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旧法,即本案应适用2012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6亩(2244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面积为3.36亩(2244平方米)的土地依据每平方米10元并处罚款,罚款计2244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    1842037906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话:0564-5038213

  址: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创新大厦八楼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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