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2〕4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11-28 09:54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24

安徽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在霍山县但家庙镇大冲石料厂开采石料,累计开采钾长片麻岩石料方量为1096.89立方米(合2797.07),根据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22117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霍价认定〔202267号),该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销售价格为人民币捌万叁仟玖佰壹拾贰元整(¥8391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

7、安徽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采但家庙镇大冲石料厂土石方量估算报告;

8、价格认定结论书(霍价认定〔202267号);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11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3912元(认定价格=市场中等销售价格×资源量=30/吨×2797.07=83912元);

3、按照违法所得的20%并处罚款,计16782元;

罚没款共计:100694(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佰玖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    1842037906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话:0564-5038213

  址: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创新大厦八楼

 

20221123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