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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5〕0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3-27 10:05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501

陈*东

经调查,20244动工建民宿过程中,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擅自超占漫水河镇新铺沟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经套合用地范围,其超占土地面积为0.29亩(192.4平方米)建设时占用地类为园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53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29亩192.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577.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对非法占用的0.29亩(192.4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予以处罚,罚款计21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佰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1314********027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话:0564-5038213

 址: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创新大厦八楼

 

 

 

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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