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征地告〔2025〕4号
2025年7月13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六安市以《关于六安市霍山县2025年第4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2025〕2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70 3公顷(17.554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范围内,东至汪德周竹园,南至汪德周竹园,西至汪少华、王飞茶园,北至王红明茶园和汪德周竹园。
地块2位于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范围内,东至杨华信竹园,南至张子湾路,西至陈发元竹园,北至塘后沿。
地块3位于诸佛庵镇三河村尹河村民组、建华村民组范围内,东至闵世国乔木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孙法清、闵世国乔木地。
地块4位于佛子岭镇长岭村曾家湾村民组范围内,东至上竹园人行路,南至班长路,西至徐兆庭茶地与徐兆海菜地交界处,北至陈久荣、徐兆庭茶地。
地块5位于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范围内,东至青尖林林场路,南至青尖林林场路,西至高传凤山坎,北至许本财茶园。
地块6位于太阳乡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范围内,东至老水厂,南至汪正武山坎,西至河沟,北至老林河路。
地块7位于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吴从华山沟,南至水泥路,西至吴从忠茶地,北至吴从华竹园。
地块8位于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范围内,东至田大伍竹园,南至田大伍竹园,西至田大伍竹园,北至山包路。
地块9位于诸佛庵镇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孟贤权、李齐军老宅基地,南至李齐军竹园,西至孟庆祥、李齐军竹园,北至孟贤权、孟庆祥竹园。
地块10位于太阳乡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张志良山坎,南至张志良山坎,西至张志祥茶园,北至唐家山路。
地块11位于漫水河镇新铺沟村孙家坳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吴刚户猪圈,南至水泥路,西至水泥路,北至吴刚户茶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1703公顷(17.5545亩),其中,农用地0.9633公顷(14.4495亩),含耕地0.2900公顷(4.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2070公顷(3.10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386公顷(0.579亩)。其中农用地0.0386公顷(0.579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拟征收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3公顷(1.9995亩)。其中农用地0.0447公顷(0.67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886公顷(1.329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3拟征收诸佛庵镇三河村尹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651公顷(0.9765亩)。其中农用地0.0651公顷(0.97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三河村建华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438公顷(0.657亩)。其中农用地0.0438公顷(0.657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地块4拟征收佛子岭镇长岭村曾家湾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727公顷(1.0905亩)。其中农用地0.0727公顷(1.09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地块5拟征收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616公顷(0.924亩)。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0.6亩),含耕地0.0199公顷(0.2985亩),建设用地0.0216公顷(0.324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地块6拟征收太阳乡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392公顷(0.588亩)。其中农用地0.0392公顷(0.588亩),含耕地0.0083公顷(0.12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地块7拟征收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4公顷(1.956亩)。其中农用地0.1304公顷(1.956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地块8拟征收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081公顷(1.6215亩)。其中农用地0.1081公顷(1.62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9、地块9拟征收诸佛庵镇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968公顷(1.452亩)。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967公顷(1.450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0、地块10拟征收太阳乡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728公顷(1.092亩)。其中农用地0.0728公顷(1.092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1、地块11拟征收漫水河镇新铺沟村孙家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3079公顷(4.6185亩)。其中农用地0.3078公顷(4.617亩),含耕地0.2618公顷(3.927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落儿岭镇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霍征补安置〔2025〕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霍山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10月16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落儿岭镇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诸佛庵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汪海,联系方式:0564-5516399;佛子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钱磊,联系方式:0564-5232020;太阳乡人民政府,联系人:王飞,联系方式:0564-5751450;落儿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琼,联系方式:0564-5566001;漫水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崔显上,联系方式:0564-3896009)。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霍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霍山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三河村尹河村民组、建华村民组,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曾家湾村民组;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孙家坳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霍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huoshan.gov.cn/public/column/659787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7334834)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军,电话:0564-503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