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局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股室(单位),接到申请的股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局办公室或相关股室(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局办公室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本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办公室印章。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各股室(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都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全面真实并符合保密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协调。凡发布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各股室(单位)可将信息提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局保密局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