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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7-10 00:00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统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局机关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局在霍山统计信息网内部办公版所发布的信息,不在本制度审查范围。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局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实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局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县保密局查处重大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科室填写《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附信息稿件一份,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核: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初审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

(三)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报请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复时间)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自产生之日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存2年以上。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由县统计局主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以文字形式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同意后,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门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四条    报请县保密局确定的信息,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局保密委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责任。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人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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